无业且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4年的丈夫酒后殴打妻子,妻子从卧室窗户出去坠楼造成左侧眶壁骨折。检察院认为丈夫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记者注意到,8月21日,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公开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提到了上述内容。
不起诉决定书。图片/中国检察网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被不起诉人照某某,别名:王某,男,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曾于2009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照某某酒后与其妻子杨某某在*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照某某在南卧室殴打杨某某。
安某某见状将被害人杨某某拽到北卧室,照某某又追到北卧室再次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殴打,后安某某将照某某推出北卧室,与杨某某返回南卧室将房门反锁,此时照某某敲门并踢卧室门要求开门,期间杨某某从卧室窗户出去坠楼,造成头部受伤。
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鉴定,杨某某的头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左侧眶壁骨折,通过阅片无法认定,头部损伤属高空坠落伤。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不起诉人照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引起争吵后,被不起诉人照某某酒后一时冲动殴打了被害人杨某某,是情绪失控下的激情犯罪;
2、被不起诉人照某某得知杨某某坠楼后,也从楼房窗户跳下去对杨某某积极施救,被害人杨某某先后做了两次手术,治疗期间被不起诉人照某某筹集治疗费(部分为借款)先后花费了近40万元,现被害人杨某某身体已痊愈。
照某某对杨某某细心陪护照顾,尽到了作丈夫的义务,其悔罪表现也得到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二人现继续生活在一起,被害人表示与其丈夫照某某感情较好并请求司法机关对照某某从轻处罚;
3、被不起诉人照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4、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起的轻微伤害案,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对因家庭矛盾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从源头化解矛盾,柔性执法,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也符合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和谐社会理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照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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