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一起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被解聘的劳动纠纷案件。小周初入职场,在某公司寻求到了一份朝九晚六的工作,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作近两个月后,小周本以为可以顺利转正,结果公司以其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违反考勤制度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小周入职之初已明确告知其上下班时间,但小周在试用期内仍多次迟到,次数占实际上班日近半数。小周多次迟到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认定周某违反考勤制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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