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致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广大人民群众:
为减少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及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在鼎城区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将由应急管理局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鼎城区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坚决不购买、不燃放、不销售、不储存烟花爆竹,一旦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热线“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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