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一只蚯蚓,首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里。在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专门章节中,出现了“严厉打击盗挖黑土、电捕蚯蚓等破坏土壤行为”的明确表述。关于野生蚯蚓对土壤的价值,以及生物多样性在人类农业发展中起到的作用,再次引起人们思考。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孔祥斌认为,“小蚯蚓”首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里,是一个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标志性事件,意味着国家更加重视耕地的生物特性、农业发展与生物多样性的关系,以及土壤在微观层面的优化。同时他强调,小蚯蚓“秤砣虽小压千斤”,它关乎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是否能严格贯彻落实,更与人民的生活健康切身相关。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在一些具体电蚯蚓机案件的推动下,野生蚯蚓保护逐渐被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就有相关法条对于“电捕蚯蚓”等非法捕捞野生动物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孔祥斌(左)。受访者供图
土壤里的蚯蚓,成为评价耕地质量的指标
孔祥斌介绍,他的团队在2016年和原国土资源部(现为自然资源部)专家合作开展了关于“耕地质量评定指标体系的构建”研究。在该研究报告构建的耕地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中,地力水平、耕作条件、健康状况和生物特性成为评价耕地质量的4个一级指标,地形部位、田面坡度等成为29个二级指标。
土地里的蚯蚓。资料图片
在29个二级指标中,“土壤蚯蚓”特意被列入一级指标“生物特性”之下。孔祥斌团队在报告中指出,土壤蚯蚓是土壤动物中最大的常见类群之一,通过取食、消化、排泄、分泌和掘穴等活动对土壤过程的物质循环和能量传递产生重要影响。
蚯蚓为何被列入评价耕地质量的指标之一?孔祥斌认为,蚯蚓是生存在土壤的动物,从蚯蚓本身说,蚯蚓被称为“生态系统工程师”“松土机”“清洁工”……它们在土壤中将大量的枯枝落叶混合到下面的土壤层中,加速有机物分解、增加植物养分释放。另一方面,野生蚯蚓是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重要一部分,一旦农田里失去了蚯蚓,不仅会导致土壤板结化等问题,还会使生态系统失衡。
“其实还有个原因,蚯蚓是生活在土壤里的,它们对土壤环境比较敏感。土壤好不好,会影响蚯蚓种群的繁衍。一片田地,蚯蚓的种类多不多,数量规模是否合理,是该片农田耕地质量和生态质量的一个表征。”孔祥斌说。
土壤蚯蚓也是土壤普查的生物指标之一。2022年,国务院启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计划在4年内完成对我国土壤的全面检测。全国土壤普查办副主任、内业工作组组长、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主任谢建华曾表示,土壤普查中要选择典型区域,利用土壤蚯蚓、线虫等动物形态学鉴定方法和高通量测序技术等,进行土壤生物指标测试。
“电蚯”生意一度火热,多地出台保护法规
然而,尽管蚯蚓对生态如此重要,电捕蚯蚓在有些地区却生意火爆。电蚯蚓违法吗?蚯蚓干多少钱一斤?记者发现,在社交平台和搜索平台上,有网友询问上述问题。据媒体报道,由于市场对野生蚯蚓需求旺盛,捕猎蚯蚓存在巨大经济利益。一位公益组织志愿者简单统计,仅2021年在某电商平台上几个商家的数据显示,售出的电蚯蚓机总数就超过10万台。
杨朝霞在2020年就关注了多地出现的“非法电蚯”事件。他向记者回忆,当时“电捕蚯蚓”是否违法,甚至关于“蚯蚓是否对土壤有较大益处”都存在不小争议。“当时国内对于野生蚯蚓的研究和法律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他说。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受访者供图
2020年7月8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对广东中山的三家电蚯蚓机生产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绿发会称,这些商家给不特定的用户提供了绝杀蚯蚓的机会,破坏了蚯蚓栖息地土壤的生态平衡,对蚯蚓的过度猎捕也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环境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
2021年8月12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三家经销“电蚯蚓机”的商家共赔偿经济损失约159万元,并在全国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2022年2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布维持原判。在法律界,此案被称为电蚯蚓机第一案。
杨朝霞告诉记者,对于禁止电捕蚯蚓的诉求,长期处于“无法可依”境地,原因在于蚯蚓并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这使得执法部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从而导致电蚯蚓行业的无序发展甚至泛滥成灾,对生物多样性和土壤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杨朝霞介绍,禁止电蚯“无法可依”的状况发生了重大转变。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9条第2款以高超的立法智慧扩大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该法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发现,北京、广东、海南省海口市等地已出台法规,将野生蚯蚓等纳入保护范围之内。2020年3月31日,新修订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率先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名录之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2020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新版《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条例扩大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并强化了禁食制度,将禁食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拓展到了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
2018年,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在湿地内从事炸鱼、毒鱼、电鱼、电蚯蚓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在湿地内电蚯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也是全国率先规定禁止在湿地内电蚯蚓的法规。
杨朝霞建议,对于野生动物,国家层面应该既要保护纳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也要保护没有纳入名录的其他野生动物,要在坚持重点保护的基本原则、严格保护纳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的基础上,添设普遍保护、底线保护的特别原则,这样方能实现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的整体性保护。
杨朝霞提到,当村里的耕地出现“电捕蚯蚓”现象,村民或村集体除了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外,可以依据其土地权利(承包经营权或集体所有权)提起耕地修复之诉;造成农业损害的,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当然,生态环保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行为人修复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由法院依法裁判的活动。在我国,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此外,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护好蚯蚓,关乎耕地健康
孔祥斌认为,在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方面,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列出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目标数量,而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则侧重于强调完成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年度任务,重点补上土壤改良、农田灌排设施等短板,统筹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健全长效管护机制。“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反映出了国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务求质量的决心。”他说。
孔祥斌介绍,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全方位’这三个字,其实就是要求在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要兼顾农田设施、生态资源等所有相关要素。”
“我们要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应该在各个方面都合格。不仅能在稳粮、高产、抗灾、减灾、优供、增效方面有独特优势,还要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具备生态可持续性。”他说。
对于小蚯蚓登上中央一号文件的意义,孔祥斌认为这除了让人们注重保护农田生态外,还向人们提示了保护耕地健康的时代即将到来,“试想,在一片农田里,连蚯蚓都活不下去,那这地上产的粮食,能健康吗?”
现在,保护土壤蚯蚓和耕地健康在官方推动下已经成为社会共识。2022年12月,农业农村部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李孝轩提出的《关于打击电捕滥杀蚯蚓行为 保障国家耕地和粮食安全的建议》时指出,该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野生蚯蚓保护 改善土壤生态环境的通知》,部署各地核实电捕野生蚯蚓等问题,依据职责加强监管,整治非法捕杀、收购、加工野生蚯蚓乱象,并通过报刊、电视、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开展蚯蚓保护科普宣传,提升群众保护野生蚯蚓意识。
孔祥斌认为,健康的耕地才能生产健康的粮食,中央一号文件里的“严厉打击盗挖黑土、电捕蚯蚓等破坏土壤行为”必须落实下去,相关部门应该对已划定的15.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实施健康风险管控,确保耕地健康安全。“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我们这时提出要保护好土壤蚯蚓,实际上也是对绿色、循环、低碳的发展方式的始终坚守。”孔祥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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