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胡锡进在社交媒体发文称:“《法治日报》发文,支持对涉毒艺人‘终生禁业’,也就是永远不得在银幕银屏上复出。这已然是互联网舆论场的主流意见”。
“老胡这次与多数人的态度不太一样,原因是我认为,无论对什么人实施无法律规定的终身惩罚,都不是宪法精神鼓励的”。
“我理解当前支持这样做的舆论环境,也尊重这种主流声音所产生的直接影响。但主流意见毕竟不是法律,《禁毒法》第52条载明:“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另外《监狱法》第38条载明:“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法律明确反对任何职业歧视,但是现在互联网压倒性反对有吸毒劣迹前科的艺人重新从艺,也应当予以尊重。但是这样的尊重应当以市场方式实现,这种意见的性质应该是,大家不欢迎那样的艺人复出,反对有他们参演的影视剧,那么剧组你们自己看着办。这样的市场压力无论多么强大,起了多少作用,它的本质都应该是一种意见,它不应在制度层面永久固定下来,获得类似法律的强制性”。
“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可以‘不欢迎’有劣迹前科的艺人重操旧业,但是不应终身‘禁止’他们当演员,这是两码事。我希望支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网友们能听懂老胡做的这种区分”。
“我认为,以弘扬法治为己任的《法治日报》多一层特殊的使命,它应该在支持终身禁演的问题上保持谨慎”。
……
其实,在《法治日报》之前,《人民日报》官微也曾撰文指出,“应该以‘一次吸毒,终身禁演’为底线”——那么,是不是《法治日报》和《人民日报》真的就没有胡锡进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强呢?其实不然!
其一,胡锡进作为媒体人,本就是靠文字和说话吃饭,其抠字眼的功夫当然了得,但是,这一次他显然是抠字眼抠了一手泥——但这不是他最擅长的“和稀泥”的泥,而是一滩烂泥的泥!
胡锡进援引法律条文所言的重要依据就是“违法人员就业不受歧视”——而他在这里,却给理解成为“吸毒艺人重操旧业当演员”才算不受歧视了,显然,胡锡进这次是钻进字缝里出不来了!
吸毒艺人回归社会,难道只有重新复出演戏,才是他们唯一的就业之路吗?这样才算得上不是“就业歧视”吗?——按照“胡氏逻辑”,是不是贪官回归社会后,只有再当官,才是他们擅长的职业?才算是不被“就业歧视”呢?这显然就是一种“胡说胡侃”之“逻辑”了!
三百六十行,行行都是可以选择的回归就业领域。并不是说,反对吸毒等违法艺人复出演艺活动,就是对他们进行“就业歧视”了,更不是什么“不给复出艺人活路”了,这些艺人复出的职业除了艺人一条路,仍然可以条条通往正常生活的“罗马路”。
其二,宪法、法律的内容具有普适性特点,但具体到运用时,还要考虑到其现实的特殊性,比如演员作为公众人物,具有特殊的影响力,对青少年的正反榜样之引导力量极大;同时还要结合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作用,所以,不能单纯地将“吸毒艺人”简单的与普通人划等号。
普通人从事普通职业,如果他们也要复出找工作,当然可以重新做搬砖、打扫卫生、耕地等工作,但作为对社会具有特别影响力的演员,显然其演艺职业就非常不同了——因其特殊和特别的影响力,所以,对其提出更高要求与限制,不仅具有普遍性的民意基础,也同样在法规和道德层面上,有着对此采取限定措施的法理与道德基础。
当然,胡锡进提出对吸毒艺人的复出限制要有法理依据,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并不代表着,当前法律还未对吸毒艺人进行复出限制规定之前,就不能有“提前量”的惩罚性措施的实践,因为正是有着类似民意反应的基础,以及对民意要求响应而做出法律性提前量的实践,才有了未来法律可能介入进行规约的现实基础!
其三,吸毒艺人“重操旧业”式的复出,显然仍是想利用其曾经的艺人职业之高收入性,来达到获取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显然也与其社会影响力成正比!
这样就会给公众、特别是青少年产生极大的误解:吸毒没什么,出来后反而可以利用其身上的演员、甚至是“吸毒经历”之标签,重新通过互联网平台、演艺平台的极大流量性、关注席牟取大量利益。
所以,吸毒艺人复出重操旧业,其社会的负面影响力不容小觑,因此,公众及监管部门对吸毒艺人重操旧业极为关注,并大多会产生反对心理和意见,也就可以理解,并值得尊重了!
过去的胡锡进,被人认为是“和稀泥”专家,这次他似乎并没有去刻意地和稀泥,但他这次却是只着一点、不及全面地和成了臭泥!
如果按照胡锡进认为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应该让吸毒艺人可以重回演艺行业”之逻辑,那很可能会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会误导我们的广大青少年,陷入到万劫不复的毒性泥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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